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6-04-15 12:40:02来源: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

粤建市〔2015257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办理进入当地的备案手续
   
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号)要求,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到我省开展建筑活动的,只需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广东建设信息网)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再要求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办理进入当地的备案手续,企业和人员的相关信息可登陆“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进行查询。企业承揽业务前,应先登记其信息,并对本单位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和人员事中事后的监管。 

  二、加强建筑业企业的动态核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建筑业企业(单位)资质许可后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市函〔2010444号)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注册在本地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动态核查,每年动态核查的比例应不低于本地区注册建筑业企业总数的10%。核查的重点是发生过违法分包、转包、挂靠、围标、串标、质量安全事故、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恶意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企业注册及管理人员变更频繁、有不良行为记录和资质到期未申请延续与变更等的企业,对核查中发现不合格的企业,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相关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业务),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按程序撤回资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外进粤建筑业企业中标后的履约行为监管,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核查、查处结果要及时抄报我厅,对省外进粤建筑业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我厅将通报并提请企业注册地所在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资质动态核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企业信息真实性的监管,督促建筑业企业及时更新广东建设信息网中的“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的企业信息。 

  三、加大对违法违规和不诚信行为的曝光力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本级产生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行政通报信息、经核实的欠薪投诉及企业自主填报的不诚信等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广东建设信息网)诚信信息库,对各种不良行为进行曝光,对违法主体产生震慑作用。曝光公示期限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细化我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的意见》(粤建法〔201354号)执行。今后,我厅不再为本省建筑业企业跨省承揽业务出具诚信证明,企业的诚信信息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上进行查询。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
1223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

建市[2015]140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我部制定了《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本规定的要求,全面清理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按照建立省际协调联动机制的要求,明确本地区负责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请于20151031日前将《省际协调联动机制名单》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联 系 人:杨紫烟、明刚

  联系电话:010-5893337358934994(传真)

  附件:1.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

     2.省际协调联动机制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
921

 

 

附件1

 

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促进建筑企业公平竞争,加强对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取得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资质资格证书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跨省承揽业务是指建筑企业到注册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承揽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企业深化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政策引导,营造有利于实力强、信誉好的建筑企业开展跨省承揽业务的宽松环境。

第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简政放权、方便企业、规范管理的原则,简化前置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本地区承揽业务的外地建筑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通过建立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与各省级平台相对接,统一公开各地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行为信息。

    第六条 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应当持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内容应包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施工企业)、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在本地承揽业务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建筑企业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七条 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筑企业报送的基本信息后,应当及时纳入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通告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录入基本信息后,可在工程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省级行政区域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建筑企业重复报送信息,或每年度报送信息。

    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可查询到的信息,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核查,不再要求建筑企业提交纸质材料。

第八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或变相实行以下行为:

(一)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备案事项,或者告知条件;

(二)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任何费用或保证金等;

(三)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四)强制扣押外地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五)要求外地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六)将资质资格等级作为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业务的条件;

(七)以本地区承揽工程业绩、本地区获奖情况作为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条件;

(八)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入省(市)手续;

(九)其他妨碍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九条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中,统一公布中标企业(包括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的承包企业)项目班子人员信息,并将中标信息和现场执法检查相结合。在建筑市场监督检查时,重点核查项目班子人员与中标信息不一致、项目负责人不履职、建筑企业在多个项目更换项目负责人等行为,依法查处建筑企业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的建筑企业,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同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立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监管省际协调联动机制。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本地区负责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区承揽业务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其他省市核实本地建筑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等相关信息,配合处理建筑企业在跨省承揽业务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联动监管。

    第十二条 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外地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本地建筑企业,要及时开展动态核查。经核查,企业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对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管工作实施监督,对设立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外地企业承揽业务的,应当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 

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受理全国涉及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举报投诉,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及企业反映强烈、举报投诉较多、拒不整改的地区进行约谈、通报、曝光。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经办理跨省承揽业务备案的,除按照本规定变更信息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要求企业重新报送信息。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11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