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网站发布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力度空前。鲁班在线整理内容如下:
一、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二、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三、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使真实有效的企业业绩及时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四、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面积指标:
原标准 | 新标准 | |
升一级资质 | (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2万-3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 |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
升二级资质
| (3)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0.6万-1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 | (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
二级资质承包范围 | (3)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 (3)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
三级承包范围 |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 (3)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
建筑面积指标修订内容(全文)
一、将“1.1.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2万-3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修改为“1.1.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二、将“1.2.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0.6万-1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修改为“1.2.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三、将“1.4.2二级资质(3)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修改为“1.4.2二级资质(3)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四、将“1.4.3三级资质(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修改为“1.4.3三级资质(3)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